變更要保人相關問題:

Q1.如果要保人過世了,被保險人權益會受影響嗎?

不會有影響 

 

Q2.繳費的是要保人,那原要保人過世,要換新的要保人上去嗎?

不管繳費者是否為要保人,只要是要保人身故,就一定要換要保人才可。

 

Q3.那繳費的影響呢? 是被保險人持續繳費嗎?

都可以 新要保人繳費或原要保人繳費都可以

 

Q4.如果現在做更改,要被保人改成同一人,可以從原要保人帳戶扣款嗎?

可以從原要保人帳戶扣款。

 

Q5.還是說原要保人要變成受益人才可以?

無此限制,不用是受益人也可以從她的帳戶扣款。

 

Q6.會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若有保價金可能會有贈與稅問題,保價金若沒超過220萬就沒問題,但還要看當年度有無其他贈與。

【小晴說:儲蓄險有現金價值,所以要注意這部分。】

 

 

未命名  


 

保險契約除了「被保險人」不得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都可以變更,但這些異動都必需由原要保人提出申請。

還要注意的是,變更後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需有保險利益(詳見保險法第16條);受益人的指定,一般而言,公司也會考慮是否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關係。

 

【小晴說:變更為自己,就一定有利益關係】

 

受益人部分,因為給付項目不同,受益人區分為「生存/滿期金受益」和「身故受益人」;

除了身故受益人不可能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外,其他可以指定為被保險人本人;但年金險因險種特性,

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一般條款皆已約定為被保險人本人,所以是不允許異動變更的。

 

有關贈與稅問題,按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所以,如果將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非身故受益人)皆變更為被保險人本人,並無贈與稅問題

另外,年金保險的給付係為人身保險給付金,也適用於上述所得稅法。

 

如果原要保人先過世,這會涉及要保人變更事宜,必須由原要保人的繼承人推出一新要保人(需與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要保人並非保險標的,其往生不會有保險金給付問題,被保險人身故才會給付保險金。

【小晴說:如果要保人先離開了,就一定要有新的要保人!但需要有保險利益關係存在】

 

要、被保人 無保險利益契約無效

為了避免道德危險,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若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

而投保含死亡給付的壽險契約時,要、被保險人間要具有保險利益關係,否則該壽險契約就無效

因此,實務上若要變更要保人,保險公司都要重新審查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關係,通常也會要求相關的證明文件。

如果審查後認為(要、被保險人)間不具保險利益的話,就會不同意變更申請。

 

要保人死亡保單視同要保人遺產

至於要保人身故,必須重新指定要保人時,又是如何?

要保人死亡,保險契約就視同為要保人的遺產,也就是屬於繼承人的權利。

不過,若繼承人要重新指定要保人的話,還是必須符合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規定,也就是必須指定與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關係的人,

通常都是由繼承人中推舉一位與被保險人具保險利益關係者繼承該保單,且原要保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

必須一一在「法定繼承人聲明同意書」親自簽章,以聲明同意讓受該保險契約由所指定的新要保人持有。

【小晴說:建議去申請變更,過世後再變更真的很麻煩】

 

要保人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除了應履行繳交保費的義務外,所有保單相關權利的行使也都歸屬於要保人

包括指定受益人、變更受益人、申請保單貸款、辦理保單解約,或將契約變更為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等。

因此,要保人身故不是保險事故發生,也不會影響該契約的效力,

若未另行指定要保人的話,該保單要保人的相關權利就形同被凍結,完全無法行使。

【小晴說:沒有指定新要保人,就無法變更保單相關內容。】

 

誰跟誰之間具有保險利益關係?

至於保險利益關係如何認定?婆媳之間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雖然保險法明文規定要保人與哪些人間有保險利益關係,

但那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實際上的認定還是由各保險公司的核保準則處理。

通常,夫妻、父母、子女間都具有保險利益關係

但對於其他家屬,包括婆媳、翁姑、姐妹或叔姪等,除非是共同生活且經濟關係相當密切

否則大多數公司都傾向不予核保。

【小晴說:我自己送過姑姪關系的要保人,須特別註明扶養親屬,感情深厚

 

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有四個順位。必須注意的是,

配偶並不在這四個順位中,而是在一旁與四個順位取得權利的人一起分配財產

與不同的順位共同繼承時,分得不同的比例。而且順位之間具有排他性

也就是第一順位有人,其他順位就沒有份,必須第一順位沒有人,第二順位才有機會分配。

依此類推:

  2  

 

要保人是誰,有什麼關係!?

保險契約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二種人,只要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則要保人誰來當,保險公司並不在意,但消費者自己可要當心!

要保人安排不當,不僅可能有贈與稅的問題也可能有遺產稅的問題

如果不幸被國稅局認定蓄意避稅的話,就不是以現金價值,

而是以所繳保費來認定漏報的遺產額度,罰鍰也不是只有一倍。

國稅局宣導當家人死亡時,如有保單係以亡故者當要保人,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

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該保單之現金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 

【小晴說:如果要保人離開,保單有現金價值的話,屬於遺產,會被課稅】

 

要保人身故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的保單,當要保人身故時,保險事故並沒有發生,而要保人可以保單借款或終止契約取回一定的財產利益,所以認定保單是財產的一種,課徵遺產稅,應非無據。

 

會建議,如果有前述顧慮,則在要保人身故前換要保人即可,實務上換要保人,只要新舊要保人同意,新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即可,保險公司不會有意見。

 

但要注意,在更換要保人時,也同時產生贈與的問題,試想保單權益既被認定屬於財產的一種,則此權益由甲轉給乙,就乙來說就是被贈與一個財產權益,所以保單價值如果超過220萬以上時,會另外發生贈與稅的問題。

所以如果沒有特別的考量,則儘可能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可以避免發生前述的困擾,尤其是大額的保單更應該注意

【 詳細內容參考:保險雲世代 http://www.tw-insurance.info/article.cfm?ct=1354&p=2

 

 

另外也常見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購買儲蓄險,受益人為子女的安排這種安排因父母是年紀較大的一方,所以較早死亡的風險是存在的,會有前述的遺產稅問題;再者,當保險期間屆滿,保險公司給付儲蓄險滿期金時,則因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不同人間財產的無償轉移,會被認定為贈與而有贈與稅的問題

 

所以為避免日後衍生贈與稅的問題,業務員在規劃財務安排,投保儲蓄險時,因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年每人220萬,所以如父母均在,只有一個子女的話,一年可以免稅贈與440萬給子女存入子女名下的帳戶,再以子女名義為要保人出面投保被保險人為子女或父親、母親均可,只要受益人仍為子女,即無飛來橫稅,無端被課贈與稅的風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小晴兒 的頭像
    小晴兒

    小晴兒的小天地

    小晴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